首个国家级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落地!推动分布式、储能等参与交易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该文件是首部国家层面指导现货市场设计及运行的规则,将会大大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有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文件提出,电力现货市场是指负荷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路径上,《基本规则》明确,近期将重点推进省间、省(区、市)或区域市场建设,推动新能源、新型主体、各类用户平等参与电力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的基本规则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将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纳入市场交易。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规则》将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方式促进新能源优先消纳,实现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协同消纳。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文件分别从《现货基本规则》印发原因、电力现货市场定义、市场成员类型、规则适用模式以及如何落实进行给出了有关要求,并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目标、原则以及作用,分阶段对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对电力现货市场的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以及正式运行提出了具体的启动条件以及基本的工作内容。
文件表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文件表示,要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
(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
(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联合出清。
(四)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五)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照现货价格结算,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七)省间市场逐步引入其他经营主体,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兼顾送受端利益,加强省间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
具体建设路径为: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
市场交易规则部分包含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衔接机制与市场结算三个章节内容,是《现货基本规则》中的核心环节。市场构成与价格明确了电价组成以及市场限价原则。市场衔接机制对现货市场与中长期、代理购电、辅助服务与容量补偿机制衔接原理进行了规定。市场结算则对结算模式、结算权责、结算计算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
我国省份众多,各地方电源装机结构、网架结构、供需关系以及资源分布均不相同,这些因素对于市场建设均会产生影响,大幅提高了市场建设中的复杂性、挑战性。因此各地方在进行电力现货市场设计和完善时也要结合地方实际,以《现货基本规则》为基础的同时对其优化提升。《现货基本规则》的印发无疑会大大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有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