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苏省、陕西省分别下发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从接网、消纳、项目管理以及并网等方面提出最新要求,两省均要求新建或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电网调峰,不具备该功能的则进行技术改造。
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依法办理用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得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不低于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0%。
文件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资源开发潜力评估指标的计算方法,评估指标包括光伏发电理论可开发量、技术可开发量、年平均等效利用小时数和年平均发电量。该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太阳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推算。
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485号)中“纳入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