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各案文件;3.依法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4.已签订自然人/非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5.已签订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仅指6千伏及以上并网的分布式电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进一步简化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流程,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管理下放到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纳规和优选环节予以合并简化。开发企业在取齐电网接入意见等支持性文件并完成项目备案后,仍然通过可再生能源规划库管理系统绿色通道直接申请参与纳规和优选,所在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审核,通过后予以纳入建设规模。
拟取消350MW光伏发电项目,拟调整8.374GW光伏发电项目、1.706GW风电项目。拟调整情况多为将项目并网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自主落实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煤电项目投资主体可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已有的风电和光伏项目应优先用于煤电项目配套。鼓励煤电项目投资主体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中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控股建设的装机规模累计不低于煤电项目配套总规模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