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范围 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9月2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新型储能电站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划选址:
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应用场景:
第二条 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项目备案:
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并网运行:
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电网企业应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
安全应急: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监测监管:
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