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6号文”细则:机制电量申报上限90%,延迟6个月并网竞价作废
继山东下发机制电价规则(详见《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日前,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及《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广东省新能源竞价细则给出有关要求。
90%电量可获得机制电量竞价电量规模由广东省发改委、能源局确定,并在竞价前公布,申报信息包括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等。机制电量比例申报上限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衔接,不高于90%。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为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竞价时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已投产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投产时间认定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按照电力业务 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 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对于6MW以下等豁免电力业 务许可证办理和豁免开展质量监督的项目:以项目业主出具 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10千伏以下新能源项目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 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
不按期并网处罚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若新能源项目已执行机制电价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实际投产日期之前合同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
可参与竞价的项目2025年中期将组织首次竞价交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后投产、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参与首次竞价的项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产。